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协议有效期1年,纳税人需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1.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2.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5.阿拉善盟丽丰汽贸有限公司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
7.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8.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9.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10.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11.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12.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1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
1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阿拉善中心支公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善左旗税务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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