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举行《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

访谈信息

主 题:内蒙古举行《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

时 间:2018-09-30

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长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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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间:2018-9-30

访谈嘉宾: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长在

访谈简介:930,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副局长刘长在介绍了办法的有关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桂芳、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王俊伟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新闻发布处副处长黄海燕主持政策例行吹风会。

访谈实录:

黄海燕: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自治区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

  《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已经于2018831,以自治区政府令第235号予以公布,自2018101日起施行。这是继2014自治区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下发后,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为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制定的政府规章。

  首先,请刘长在副局长介绍办法的有关情况。

刘长在: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对自治区税收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此次政策例行吹风会安排,我现就《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关于《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5101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建立“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税务部门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多项要求,为税收保障立法指明了方向。

  据我们了解,目前,山东、海南、江西、黑龙江、广西、青岛、西安等地区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了地方税收保障条例。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河南、湖北、湖南、重庆、云南、陕西、宁夏、大连、北京、青海、安徽、甘肃、山西等地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实施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其他地区地方性税收保障办法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中。

  当前,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也提出了迫切要求。

  (一)税源结构日趋复杂,信息全面获取日益迫切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纳税人跨国、跨区经营越来越频繁,电子商务、网上交易越来越普遍,纳税人的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越来越多元化,税源分布的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结构也越来越复杂,对税收“放管服”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数量庞大的纳税人及其复杂活跃的经济活动,税务机关仅靠日常掌握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的申报纳税信息,难以对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有效评估,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需借助政府各部门掌握的第三方信息进行全面的比对、分析,有效开展税收治理。

  (二)信息孤岛现象严重、降低行政成本势在必行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税源结构日趋复杂,税收征管问题日益突出,单靠税务部门很难实现税收征管到位。而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掌握了大量涉税信息,有条件、有能力和税务部门对税收共同实行联动监管。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封闭,互不共享,成为信息孤岛,而一些亟需获得相关信息的部门不得不另外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采集同类信息,效果往往还不理想。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现代国家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涉税信息共享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政府信息孤岛的突出现象,以地方立法形式率先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具有重要意义。《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的出台,通过政府各部门分工协作,使得部门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而使税务部门能够迅速获取必要涉税信息,实现税收源头控管,实现治税方式从税务部门单一型到社会各部门综合型的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能。

  (三)法律依据过于原则,落实措施亟需细化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协助和第三方信息传递方面虽有明确规定,但都比较原则,导致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难以及时得到税收协助和全面、及时、准确地从第三方获取涉税信息,难以实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目标。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依法治税和信息管税,规范税收征管,避免税收的跑、冒、滴、漏,强化综合治税,保障财政收入,同时为那些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制定一部保障税收方面的政府规章,十分紧迫和必要。

  (四)现有规定刚性约束不足,急需提升立法层次

  20148月,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94号),启动了税收保障工作,但由于不履行税收协助的约束措施和法律责任不明确,涉税信息提供没有刚性约束。导致税务部门无法及时获取涉税信息或获取的信息不充分、不全面,因此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提升立法层次,完善税收保障立法。

  201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结合我区税收保障工作实际,自治区税务部门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办法(送审稿)》。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和修改,广泛征求各盟市、各委办厅局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赴外省调研学习。结合反馈意见和调研结果,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后,形成了《办法(草案)》。今年731日,《办法》经自治区政府2018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31公布,将于2018101日起施行。《办法》的施行,将为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公平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二、《办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在不突破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上位法的情况下,充分吸收征管法修订草案的立法趋势和精神,体现了全局性和先进性;《办法》对征管法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又与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实际相结合,体现了创新性和实效性。《办法》共26条,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政府及各部门保障主体地位

  《办法》确定了政府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地位。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并将税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予以保障;《办法》明确了部门责任分工,规定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建立起“政府领导、财税推动、部门配合、科技支撑、齐抓共管”为主要内容的税收保障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结合实际拓展税收管理新方式

  结合党中央、国务院对自治区的特殊政策,《办法》规定鼓励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区、市)企业在内蒙古的分支机构变更为独立法人,实行税收属地化管理;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对自治区的税收优惠,《办法》规定应当依法科学、合理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减免的规模和预期要达到的效果进行测算、评估,避免税收优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为解决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由自治区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综合治税信息平台提供本部门或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涉税信息,从根本上解决了税务部门涉税信息获取难、相关部门协调难的征管难题。《办法》还规定,涉税信息实行目录化管理,涉税信息目录由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予以适时调整,确保了《办法》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四)建立健全税收执法协助工作机制

  《办法》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方式,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税收执法协助工作职责。《办法》规定税务部门因履行税收征收职责,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办法》还对不动产登记机构、金融机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举办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税收执法协助义务进行了细化,有效解决了税收执法中协助难、执行难等问题。

  (五)优化税收服务 强化税收监督

  优化税收服务环境、规范税收执法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办法》从优化服务、争议化解、社会监督等方面对税务机关作出规范,为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提供了法治支持,确保充分发挥税收保障效力。

  (六)明确违反税收保障法律责任

  为确保税收保障工作的刚性约束,《办法》规定非因不可抗力未及时、准确、完整传递涉税信息或者未履行其他税收协助义务且造成税收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项规定明确了协税、护税的法律责任。

  最后,为适应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规定非税收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上就是《办法》的基本情况,在这里给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谢谢大家!

 

  黄海燕:

  感谢刘长在副局长的介绍。下面请媒体的朋友们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名称。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

  实行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条件是否成熟?需要哪些具体措施实现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

   李桂芳:

  从法律依据看,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从中央改革导向看,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税务部门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多项要求,为税收保障立法指明了方向。从信息技术支撑看,互联网技术发展为信息及时传导提供了技术支撑,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系统的专用广域网络日渐成熟、资料、档案等信息实现了电子化管理,使信息共享成为可能。从兄弟省份立法实践看,为了有效进行源头控管,加强税源监控,全国共有20多个省市制定并实施地方税收保障办法或条例,取得良好效果。从国际趋势看,加强部门协作,实施信息管税是时代潮流,也是国际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由此可见,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可行且条件成熟。

  为实现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二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区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三是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涉税信息目录,将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涉税信息准确、完整地报送至综合治税信息平台。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以《办法》发布为契机,在自治区政府主导下,联合各部门扎实推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结合我区实际,根据税收保障工作进度出台信息传递制度、信息员协作配合制度、定期例会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二是以建立高效、快捷、安全的信息传输渠道为目标,着力打造数据规范、格式统一、资源共享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进信息治税,力求涉税信息比对分析、任务下达、征收反馈全部实现网络化运行。三是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及相关部门,就涉税信息提供进行沟通协商,细化涉税信息提供的具体内容、频度、时限等具体事项,尽快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涉税信息共享目录》。

 

  内蒙古日报记者:

  涉税信息可能会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办法》如何保障涉税信息不会被泄露和滥用?

   王俊伟:

  我们将加大《办法》的宣传和解读力度,通过主流媒体和自治区税务局对外网站、“两微一端”等渠道,开展常态化、立体式宣传,教育和引导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保守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促进全社会形成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办法》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涉税信息的共享和使用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将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的纳税人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同时,《办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对税收征收管理信息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晨报记者:

  《办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应当依法、科学、合理,对减免规模和预期要达到的效果应当进行测算、评估,避免税收优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是出于什么样的考量?

   李桂芳:

  税收优惠,是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将一部分按照标准税制规定应收的税款无偿让渡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援助方式。它是政府借助税收照顾和激励实现其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的特殊调控工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了特殊的优惠政策决定权。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对于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具有良好的导向作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执行、调整,如能辅之以相应的客观评估,能够有力有效提升政策的可行性、操作性、实效性。因此,从总量、结构上对税收优惠进行评估,对税收优惠规模和支出方向进行测算和把控,对税收优惠的经济、社会效果进行分析,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税收优惠的综合效应。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和实施了简政减税降负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我们将不打折扣、毫不拖延地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持续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扶持实体经济发展壮大,有效助推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黄海燕:

  由于时间关系问答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刚刚自治区税务局的三位领导就《内蒙古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进行了详尽的解读,内容丰富,请大家做好及时、全面、客观的报道。如果大家还有需要了解的问题,请会后与自治区税务局联系。

  今天的吹风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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